陇南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 兰州国投公司原董事长李某获刑六年

2022-04-27 08:26:02

4月26日记者获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兰州国投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二审裁定。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兰州国资物业公司原董事长、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调研员期间,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在工程项目承揽中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54.9929万元、黄金50克、欧元3800元、价值2.87万元的家具。

陇南市监察委依法对李某家庭1975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专项审计。依据《司法鉴定报告》,李某家庭有123.6554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因兰州国投公司2012年至2013年度给职工发放的薪酬未能达到兰州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限额,工资额度有结余。2012年至2014年,李某采用“背靠背”发放的形式,给9名班子成员及158名员工发放137.379万元,由财务部门发放90.19150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2.161758万元,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李某任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陇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国有资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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